《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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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人有: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律师委托注意事项如下:代理人要慎重选择。委托人应当审查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务的能力;委托事项明确。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授权范围明确。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期限明确;明确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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