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组织网络赌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属于赌博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按照刑法规定,组织网络赌博罪量刑标准分为两档,犯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最高的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群众发现网络赌博的线索后,应该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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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组织网络赌搏活动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定罪量刑处罚规定如下: 1、行为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以此获得营业性利益的,定赌博罪; 2、行为人明知他人组织网络赌博,仍然为其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帮助的,是为赌博罪的共犯。
以牟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参与赌博,抽头利润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博资金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与者总数达到20人以上,可认定为赌博情节严重。对于赌博情节严重的参赌者,或者参赌者多次参与赌博,一年内多次因赌博受到处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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