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而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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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一、请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四、申请仲裁员回避权; 五、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等。 义务: 一、依法正当行使自己仲裁权利的义务。 二、遵守仲裁秩序的义务。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庭的要求进行仲裁程序,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仲裁费用的义务。 四、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的义务。
一、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但应说明理由。 二、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应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增加、变更、放弃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批准。 五、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管辖异议书,该十日为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 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书面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六、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七、当事人在申请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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