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非常深层次的一个问题,涉及到我国刑事侦查的能力,比如说我过有些案件的确侦查没有到位,但是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太大了,这时候有犯罪嫌疑人,但是存在疑问,按法学精神来说,法律人应该严格的遵从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但是毕竟我们法官不是生活在理想时间的,社会,上级,个方面都会施加压力,只能这样说,现在我国进入了法治社会,社会大众都会鼓励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按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审判案件。另外,这个原则在我国其实是没有,英美或者其他外国的刑事领域有这样的原则,我国至今还没有把它确立为刑法的原则,就是因为社会压力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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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三大原则如下: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被告人是否犯罪,没有合法合理的证据支撑,全案没有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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