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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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债务的认定方式: 1、双方离婚登记前分居产生的债务,除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双方离婚登记后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基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而产生的除外; 3、其他认定方式。
夫妻在分居的时候债务的认定方式: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分居期间债务应当属于个人债务或一方有证据证明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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