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 离婚的形象图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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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仍不能挽回的,法院就能判决夫妻二人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经调解后仍不能恢复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
在我国,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有以下条件: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申请;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三、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四、人民法院调解无效;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判决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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