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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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你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若你的弟弟是该宅基地所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其本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而你本人的户口已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已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不可以取得该宅基地。
非农业户口继承宅基地及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因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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