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问题,股东资格不受公司法任职资格限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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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在国外是董事会成员,当然这样的股东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者一定出资额的股东委托才行。而公司的运作并不一定要股东来管理,可以由总经理来经营。只有当重大问题出现时,才由这些有决策权的股东参与。
对股东的影响:法定的清算责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赔偿责任:股东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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