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返还彩礼的情形有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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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是双方离婚的,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一方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可以要回,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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