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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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房产证的后果: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抵押贷款等活动;一经拆迁无法按照国家政策获得全额拆迁补偿;可能面临强制拆除或拍卖的风险;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安置房长期不办房产证即不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不能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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