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1,要看甲方所做的担保是连带的还是一般的担保责任,如连带则没有先后区别了,如是明确约定是一般担保,那么必须先让乙方履行后才轮到甲方;2,没有这个说法,但,还是上面我讲的,一般如果是连带的担保责任的话,那么在这里就是理论上说的人保和物保并存的现象,一般债权人都会选择物保实现后,不够再向担保人要差价. 第二问:这里就是个追偿的问题,要看乙方有没有履行能力了,如果开始债权人直接选择人保,没有将物保财产执行的话,那你就可以通过该房产拿一部分损失回来,至于时间的话,要看法院的程序走的快慢的,不可精确估计. 第三问:不可以,因为这里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债权债务的追偿纠纷,一个是合伙人间的权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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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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