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64条,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在判决主文中作出“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的判决,成为日后涉案财物的执行依据。对于“返还”、“没收”、“上缴”而言,“追缴”、“责令退赔”为其明确了对象,故刑法64条的基础是“追缴”、“责令退赔”。正确理解“追缴”、“责令退赔”是正确理解刑法64条的保障,比较权威的理解是“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通过盗窃、抢劫、贪污等犯罪所得的公私财物,以及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非法利润等,如果这些赃款、赃物还在,应当予以追查收缴。如果其中的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则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如果赃物、赃款已经被处置无法返还被害人的,应责令犯罪人按价退赔。” 所以案件审理需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视情况判决: (1)对于已扣押在卷的赃款赃物,可以直接判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2)对于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的下落,尚未能扣押在卷的,省院的精神是“对判决、裁定时尚未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应明确数额,在判决、裁定书主文部分写明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这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可以帮助理解、适用刑法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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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的刑罚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没收财产的范围如下: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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