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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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其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人证等。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
行为人销售假冒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一般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对行为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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