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通常需要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都被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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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也是很少操作的,因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的,但是原告的损失可能是由许多的侵权人共同造成的,很难证明原告损失份额里是由于相对被告的原因占多少份额,这种比例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实践中不是很常用。
若行为人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则适用的赔偿标准为:以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为标准。如果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由侵权人按照参照该著作权的使用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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