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书及打不成调解协议的处理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关于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这里的履行期限比较重要,因为本法第15条规定了,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关于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本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关于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条规定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约束力是什么性质的约束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对于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且本条明确了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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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书由仲裁庭制作,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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