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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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2、房产证; 3、收入证明; 4、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第一,房产证(向银行贷款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需要交由银行扣押); 第二,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第三,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权利人的婚姻证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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