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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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情况是: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走私罪的一种,是标准的法定犯。具体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普通货物、物品通过各种方式进出国(边)境,且满足一定犯罪标准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但过失不构成本罪。且对于普通货物、物品,刑法中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须注意的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行为也属于本罪,但非法出口文物、贵重金属,则构成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罪。同时,在金额方面,主要是对偷逃应缴税额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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