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的一部分,很多地区还保持这个习俗。一般彩礼都是在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先给的,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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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予彩礼返还: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后离婚的,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但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 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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