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且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会进行逮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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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现自由的价值。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2)体现秩序的价值 (3)体现尊严的价值。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
法的价值冲突是指在法的价值当中,产生了以哪一个价值为优先的冲突。法的价值有:正义、公平、秩序、自由。一般法的价值冲突是体现在个案当中的,比如在一些案例当中,会产生正义以及公平的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冲突。但是在这些价值当中,有冲突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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