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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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应写明: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2、合同签订地点和时间; 3、委托的具体事务; 4、受托人处理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5、委托期限; 6、是否允许受托人将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7、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8、委托转交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9、报酬及支付方式; 10、违约责任; 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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