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沉浮之后,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伙制成为目前机构形式的主流。在这种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中,有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这种合伙制的主要出资者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通常负责提供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而主要经营管理者称为主要合伙人,主要合伙人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统管投资机构的业务,同时也要对机构投入一定量的资金。由于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将从有限合伙人的净收益中按 10%~30%的比例提取报酬。这种合作通常是有期限的,一般是7~10年,但主要依据公司投资生命周期和主要合伙人的意愿。 主要合伙人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但出资比例很低(一般为总投资的1%),而取得的回报很高(总利润的20%加管理费)。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一方面用合同条款对主要合伙人进行约束,同时也进入董事会对重大决策施加影响。美国的私人投资者往往扮演主要合伙人的角色。这些私人投资者即真正意义上的风险资本家,既有风险投资的经验,又有管理的专门技能,而且有很强的冒险精神与追求高回报的欲望。其操作方式则一般为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私人投资者以股东身份控制该公司,再以该公司作为主要合伙人来发起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人则往往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以至银行等等,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一般有限制(高限与低限均有)。这种所有权结构靠精心设计的各类合同来保证,是一个相当精巧的机构设计方案。 这种结构当然是与美国充分发育的资本市场以及特有的税制相联系的。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之所以经常采用有限合伙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这一结构保证了它们的免税地位(如采用公司形式则需交公司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有2~5个合伙人,大一点的公司常雇佣2~5个产业分析人员,并聘请一些兼职分析人员,机构规模在5~10人之间,最多不超过30人。其资金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富有个人和大公司,以私募形式征集,主要投资于获利阶段以前的新兴公司,通常是高科技公司,一般在企业成熟后即以上市或并购等方式撤出。 合伙人的集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金制,即大家将资金集中到一起,形成一个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另一种是承诺制,即有限合伙人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但起初并不注入全部资金,只提供必要的机构运营经费,待有了合适的项目,再按主要合伙人的要求提供必要资金,并直接将资金汇到指定银行,而主要合伙人则无需直接管理资金。这种方法对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都十分有益:对有限合伙人来讲,可以降低风险;对主要合伙人来讲,省去了平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所以后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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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负的责任有: 1、订立合伙协议的责任; 2、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要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要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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