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标准: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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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般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无理由的接触要承担的责任是更加大的,符合法条的六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一样需要支付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没有满一年的但是有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算一年,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就可以了。
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经济补偿金要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满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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