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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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前往内地居民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双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双方自愿登记结婚;3、双方现均无配偶;4、双方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准予登记。
结婚登记的程序是先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登记机关会对申请婚姻登记的人进行审查,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发放结婚证,准予两位申请人结为夫妻。当申请人拿到结婚证后,证明两人具有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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