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规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每逾期一日,开发商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三或六个月,购房人可以退房,开发商应承担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约定过低,既不能弥补购房人损失,又不能对开发商起到制约作用。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三、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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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客户可以退房。客户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客户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不网签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是可以退房的。网签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开发商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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