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有好处,因为它拖着只会让企业走的路越来越艰难,而且还有员工的工资,破产的话好像好多方面的资金就不用偿还了,所以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有好处,虽然说破产了,但企业领导人还是有利润可赚;二从员工方面讲,企业破产意味着失业,事业也就意味着没有了收入来源,但每个人都有家庭需要照料,所以谁也不想失业,从员工方面讲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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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1、对债务人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此处的“中止”为“暂停”之意。中止的时间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日止。 管理人完成财产接管后,诉讼或仲裁程序恢复进行。 2、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 (1)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转由管理人行使, 债务人做出的任何影响破产财产的行为,包括转让财产、免除债务、签订合同、物权登记、债权让与、债务履行等等不被允许。 (2)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3)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受领,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向破产管理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 (4)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影响。管理人对于破产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选择履行权,以避免破产前债务人签订一些对债权人不利的合同。 (5)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对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仅包括民事执行,也包括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 目的是扩大破产财产的范围,防止破产财产的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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