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荣幸接到您的咨询,鉴于你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从签名形式上看,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后面签名,而是在借条下面空白处签名,故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龟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也不会被认定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鉴于您在签字形式上不符合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构成要件,所以可能会被认定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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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署名的担责是对借条上仅有一个署名人签名但未标明署名性质的情形,应尽量查清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署名的意见看法,仔细分析证据,从有利于保护持有借条的债权人的角度来客观公正审查处理纠纷。
在借条空白处署名,如果该借条是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订立的,则借款人需要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期限承担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如果逾期不还的,要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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