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4、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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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界限是: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 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触犯破坏军婚罪是否一定触犯重婚罪,结论不能,因为与军人妻子通奸,并没有触犯重婚罪。触犯重婚罪是否一定触犯破坏军婚罪,结论不能,可能重婚对象不是军人妻子。所以一个行为既触犯重婚罪,又触犯破坏军婚罪的时候,是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如果先通奸,这时触犯了破坏军婚罪,而后又与通奸的军人妻子重婚,应该是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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