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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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可以根据以下的情况申请变更: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抚养条件恶化并且已经没有能力再继续抚养的;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抚养条件更好并且是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的;得到抚养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并且子女不愿意再与之生活的。
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包括:抚养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存在虐待子女情形、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抚养的。法院会根据抚养人的生活状况、抚养情况、抚养能力子女意愿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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