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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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不能出门的,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包括:没有经过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没有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需要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需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身份证和驾驶证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不可以出门。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包括:没有经过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没有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需要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需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身份证和驾驶证交给执行机关保存。因此监视居住是不能出门的,只有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才可以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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