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与新房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原房产所在地挂靠,不迁移户口; 2、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户口迁出期限的,应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当地有公共户籍的前提下,可以迁入该公共户籍所在地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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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挂靠人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本区、县内挂靠的,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批准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持户口迁移证、亲友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对跨区挂靠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书面申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及其户口簿;本人及被挂靠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落户地村居或单位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接收证明。
挂靠人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本区、县内挂靠的,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批准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持户口迁移证、亲友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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