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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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一般是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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