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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的方式是: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
1、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仍属于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该是由签订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诉讼的被告。 2、如果是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如果是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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