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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同时成立故意罪

2020-07-16 13: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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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16 回复

专业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里的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既包括意图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也包括意图将财物非法据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占有。至于将财物非法占有之后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发展生产、为职工解决福利待遇等用途,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的形式问题,刑法学界存在分歧。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有三种存在方式:第一、存在于签订合同之前,即犯罪主体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而只是想通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第二、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内心是不确定的,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对行为人来说尚处于朦胧的状态,如果后来行为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了对方财物,但是没有机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这时可以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第三、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骗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双方签订合同时希望通过履行实现利益的意图是确定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促成了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转变,行为人不再履行合同,只希望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这是行为人主观意图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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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合同诈骗罪目的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意图全面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剥夺他人对财产的控制、使用和收益权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一般认为,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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