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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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达到五万元以上,而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绝偿还债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申请人带着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的数额或者期限,涉案数额较大,同时发卡银行已经进行多次催收,申请人仍然拒绝归还,并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
大部分银行以数额10000以上逾期3个月为界定标准。 一般来说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都属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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