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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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漏缴需要补缴。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中断可以补缴,但是补缴期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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