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三)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四)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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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有: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成年人; 3、其他条件。
收养子女的规定有: 1.收养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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