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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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产品的处罚规定如下: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或拘留,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判处15年有期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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