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发票开具: 一.发票开具方式 依据不动产出售方的收款方式不同,发票开具方式区分为: (一)收款人分次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栏目中注明款项性质;结算尾款时,只开具一份尾款金额的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各项不动产的建筑面积、单价、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的名称、金额。不动产买受人持所有的购房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收款人一次性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中注明款项性质,该份发票中应载明该不动产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名称、金额等内容,开票人应对“建筑面积”“单价”、“金额”等如实填写。不动产买受人凭该份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发票内容填写 (一)“不动产项目编号”栏目。 (二)“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栏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5)点“金额=面积×单价”的规定,当收款人收取的款项金额与面积和单价形成勾稽关系时,应如实填写;无法形成勾稽关系时,可暂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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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列问题:1.要明确房屋权属。要注意产权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是同一个人,是否存在共有人。2.选择正规中介机构。3.注意房屋结构以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注意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以下事项: 1、房屋产权是否明确; 2、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4、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5、房屋是否被限制交易或已列入拆迁范围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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