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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意见》第11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债权来处理。所以,依照上述规定,离婚之后仍然同居在一起的,这段期间也可以产生共有,但仅是一般共有,同居财产也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即双方离婚后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和产生的债务应该按照同居关系下的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因为在此期间同居双方并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
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作出的协议来处理。男女双方的同居并不属于婚姻行为,没有进行过婚姻登记,也就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来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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