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的原则是本着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为原则,所以营养费应以实际花费为准,加强营养是指因伤通过正常的饮食调解不足以恢复身体健康,除药物治疗外,需要通过营养品进行辅助,所以,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简单写明加强营养是无法认定营养费数额的,个人意见,医院的在诊断证明中需载明通过何种方式、用何种营养品、增加多长时间来确认需要加强营养,另应提交购买医嘱中营养品的相关发票,以证明实际花费了营养费。 3、部分法院对仅载明“加强营养”的诊断证明会酌情认定营养费数额,一般15-30元、天,请酌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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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每天二十元到四十元。营养费的具体的赔偿金额是由案件的实际情况,受损害人的伤情还有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通常情况下,营养费的赔偿人员应该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轻伤以上的受害人,而且需要出具医疗机构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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