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一般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垫付医药费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接受治疗医院出具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还要通过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才会将在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万元转至医院账户垫付受害人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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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超过保险医疗费限额 以交强险为例,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医疗费的理赔限额最大为10000元;而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医疗费的最大理赔限额仅为1000元。如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已达到最大的理赔限额,则不会再垫付费用也在情理之中。 2.是否合乎保险公司的垫付要求 保险公司进行垫付时会要求一定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机构的相应单据、投保人的保险单据等,如果缺少一定材料的,保险公司就可能拒绝垫付。 3.事故责任或事故尚未查清 如果交管部门没有制作事故认定书,或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事故无法查清时,保险公司虽然有垫付的义务,但是很可能会滞后或是拖延,往往,需待一定时间保险公司完全了解情况后,方可垫付医疗费。 综上,如果以上原因不成立,保险公司拒不垫付,可先去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
到医疗机构开具病情介绍,再将病情介绍送至交警队。由交警队开具垫付通知书,将垫付通知书递交给保险公司即可,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内垫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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