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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主要不能有哪些情形出现?

2023-04-22 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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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22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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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出租人解除合同主要情形如下: 1、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且并未征得出租人同意; 2、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房租; 3、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下列情形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经房东同意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超过租赁期限的,双方默认继续履行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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