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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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法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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