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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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1、接警与初步研判; 2、先期处置; 3、启动应急预案; 4、现场指挥与协调; 5、抢险救援; 6、扩大应急; 7、信息沟通; 8、临时恢复; 9、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10、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处置的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5、依靠科学,专业处置; 6、鼓励创新,迅速高效。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1、接警与初步研判; 2、先期处置; 3、启动应急预案; 4、现场指挥与协调; 5、抢险救援; 6、扩大应急; 7、信息沟通; 8、临时恢复; 9、应急救援行动结束; 10、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处置的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5、依靠科学,专业处置; 6、鼓励创新,迅速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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