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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税费由房主承担多数额是否可以约定卖方多次过户

2022-03-18 08: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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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8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多出的税收应分情况判断承担主体。你们是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到2013年1月14日(近3个月)才去办理产权过户,请你核实下,是否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过户,则要看迟延办理过户的原因是什么?这是分析该问题的一个前提条件之一。此外你们交易的一个基本背景应该可以确定,即“对方是第一套房,税费按照第一套房标准征收的前提,你才会购买的"。这种现状,卖方应严格遵守,是卖方的一种义务。虽然没有约定在合同中,但却是合同背景下并结合中介的证明能推导出来的义务。在确定了这个基本卖方义务后,分析多出的1%的税收应由谁负担,就很容易了。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双方是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过户。那对方明知在约定时间过户前,又去购买房屋(网签)将会构成被界定为二套房,将会给你的税收增加1个百分点,但是对方仍这么做,他的行为给你直接造成了1个百分点税收的损失,可见对方的行为与你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如果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此时需具体审查是谁的原因导致过户迟延:第一、如果是买方的原因(如迟延付款,迟延约时间过户等)导致逾期过户,那卖方不可能继续等下去,只要超过了约定时间,他有新购住房的自由,他已经尽到了注意(避免增加交易税收)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买方应承担自己违约而导致交易增加的成本。第二,如果是卖方原因导致逾期过户的,而卖方又在拖延过户同时又新购住房导致交易费用增加的话,卖方自然要承担其违反合同约定给买方造成交易增加的成本。二,具体建议。 1、如果是你自己的责任导致过户逾期,你自己需承担增加的成本,那你就认栽,相信你也不再会有异议,当花钱买个教训。 2、如果是对方原因,或是在约定过户期限内新购房,或因为卖方原因导致过户迟延,那你可以据此与对方协商,有理有据地让对方承担责任,实在不行的话,你可以提出诉讼,诉讼无须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解除合同的,你仅需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因为其违反合同(潜在义务或基本背景义务)而给你造成的损失(多出的税费)即可。 3、如果确需委托广州的律师办理此案,只要有需要,我给你介绍专业,负责的律师。但愿不要走到这一步,毕竟不到万不得已,没有必要打官司。 4、有进一步具体问题,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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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应区分两种情况。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则不能约定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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