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根据2113年11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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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提交证件材料:1、本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双结婚证;3、双事离婚协议书;4、双事各提交2张2寸单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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