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合同签订的问题,一般来讲合同自愿签订的,应该会发生效力的,一方违约的,应该承担实际的违约责任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违约责任的,或者说违约金的支付的数额的依据就是对方的实际损失,如果没有实际损失,法院是不会给与支持赔偿的请求的。违约金也会相应的调整的。二、关于关于违约金如果是口头讲的话,更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讲究书面的证据,没有证据是不会被支持的,这是实践中已经多次发生的事实。三、您现在的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就在于找到合理的理由解除合同关系,然后摆脱全部的束缚,这是比较好的。比如讲对方是否经营不好,企业有无违反区域保护的规定等等。可以发函书面解除,拒绝支付5万,等对方反应,因为没有实际损失,起诉您也不用担心的。综合来讲,我建议您解除,然后拒绝联系,对方起诉,您应诉就可以了,因为没有实际损失,是没有太担心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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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反悔此次交易,从而违约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守约方如果也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是支持的。具体赔偿方法为:计算房屋差价,转售利益和守约方的赔偿要求,综合考虑之下,违约方将赔偿金额赔偿给守约方。 2、一方坚决履行合同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应,不是随随便便轻易的就能更改的,如果一方违约,但是另一方拒绝违约方的赔偿,严格要求按照合同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的要求也将得到法律的支持。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方确确实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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