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购买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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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交社保,不可以立马辞职走人。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如果给员工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并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责令公司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向公司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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