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盗伐的数目和立方有关。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针对盗伐林木的立案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或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依法应当认定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幼树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盗伐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的,依法应当认定为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盗伐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依法应认定为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