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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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危害公共安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五大类型四十三个小类,其中包括:放火罪、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买卖枪支罪等等性质比较严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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